匠班银
明朝定期当班工匠缴纳的代役银。洪武十九年(1386年)颁布法令:工匠以三年为班,轮流到京师服役三个月,如期交代,名曰轮班。二十六年(1393年),改定为一年至五年五种轮班法。景泰五年(1454年),实行全国轮班匠划一为四年一班。服役地点,洪武年间集中在南京,永乐迁都后以北京为重点。成化二十一年(1485年)规定轮班匠可以银代役,凡愿出银者,每月每名南匠出银九钱,北匠出银六钱,不愿者仍旧当班。弘治十八年(1505年),规定每班征银一两八钱,遇闰征银二两四钱。八年后令南直隶等处远者纳价,北直隶等处近者当班,各从民便。
皇店
明朝皇帝私人开设的店铺。皇店主要设在北方商业发达、交通便利的城市和地区,如北京的九门、鸣玉、积庆二坊、卢沟桥和运河沿岸之张家湾、河西务、临清以及北方的军事重镇宣府、大同、山海关、广宁等地。店房或来自查抄的权贵店铺,或来自官店,或为强拆民房后所建。经营管理者由皇帝直接委派。开设皇店目的是为营利,有花酒铺,有茶酒店,有货栈,有的则用来征收商税。